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包括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或者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本罪。犯本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主体要件是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档案而实施窃取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表现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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