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头条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08-06 15:34:30 人看过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制度规定。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移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擅自移送。

  第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

  (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

  (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

  (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

  (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

  (五)承储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六)承储企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承储企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九)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

  (十)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应当立案调查的,立案决定应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工作规程等法定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粮食、工具等进行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专家意见。案情疑难复杂或者委托检验鉴定时间较长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和储备部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和储备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或处分:

  (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有抑郁症可以撤销婚姻吗?2022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2021-11-29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生活压力是比较大的,过大的压力可能会造成抑郁症的出现,抑郁症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精神疾病,那么有抑郁症可以撤

  •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还不上怎么办?信用卡逾期被列入网逃怎么办?

    2021-12-05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的话,持卡人将面临不利后果,包括被高额罚息,被列入征信名单,如果数额较大可能会被银行起诉,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后

  • 2022年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2021-12-05

      因为比较稳定,福利待遇也比较好,所以公务员一直是大家比较向往的一个工作,所以近年来,许多人投身于公考大潮。最近有人向小编咨询关

  • 2022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退休职工涨工资怎么算?

    2021-12-05

      据悉,退休人员将在或将有望领取到新的工资标准。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在是否有望呢?有关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是什么呢?2022年退休

  • 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单位行贿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2022-01-12

    行贿,在现如今的社会已经很普遍了,有些人为了办事方便一点,会给有关机构送点礼或者送点钱,这样办起来事来的效率会很高,但有些人还是担心被人揭发,带有牢狱之灾,所以,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单位行贿罪一般要怎么判刑?接下来,请看律科网小编收集的资料。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

  • 做虚假广告会构成犯罪吗?公司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2022-01-12

    有时候,企业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更好的销售出去,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就没有实事求是,而是采取了一定的虚假手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说是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这样虽然可以增加销量,但对企业的声誉影响却是很大的。而对于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其实我国也是会作出处罚。那究竟企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呢?下面就让律科网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做虚假广告会构成犯罪吗?会的,虚假广告罪包括广告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 盗窃罪可以私了吗?盗窃罪报警了能私了吗?

    2022-01-14

    盗窃罪通常是盗窃财产和物品,如果他人进行盗窃,受害者已经报了案,但是再之后与盗窃者已经进行了私了,这个时候是否可以不进行追究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盗窃罪可以私了吗?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进入公诉程序,即使私下赔偿也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 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贪污多少可以判死刑?

    2022-01-18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看到一些官员,被查出在职期间由于贪污腐败一共查处多少钱,对于中国贪污罪来说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对此国家部门一直以来也是严厉打击,下面律科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贪污多少钱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是否开除公职,不能简单地按多少数额而论,《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银行信用卡逾期会坐牢吗?

    2022-01-18

    很多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容易出现逾期的时候,那么对于信用卡逾期就是诈骗吗?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了解,大家可以从本文的内容介绍来看。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具体金额,逾期本金是否达到五万。一、如果逾期金额不到五万,那么一般最多只是民事起诉。二、如果逾期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则有一定

  • 信用卡预期会冻结财产吗?信用卡逾期几天会上征信吗?

    2022-01-18

    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逾期不还的人是非常多的。如果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较大,经催告后仍然不偿还的,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民法典中信用卡逾期多长时间个人财产会被冻结?信用卡逾期几天会上征信吗?律科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信用卡预期会冻结财产吗?民法典对信用卡逾期多久个人财产会被冻结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信用卡逾期后,银行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才会冻结当事人财产,如果不申

  •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2024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2024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1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每月补贴五百元。2 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四百五十元。3 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四百元。4 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六十元。5 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二十元。6 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元。对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法律依据:《

  •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计算公式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计算公式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 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

  • 医保报销新规定2024年最新政策

    医保报销新规定2024年最新政策2024年医保报销新规定如下:一、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报销比例将统一调整为80%,覆盖的项目主要有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二、增加住院报销项目。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机构将在住院报销项目中增加大型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管理费用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三、加大药品报销比例。为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新的规定将在药品报销比例上加大,报销比

  • 厅级干部退休工资收入多少?厅级干部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2

    厅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一般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但如经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还可以提前退休。关于厅级干部退休年龄的问题,下面由律科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厅级干部退休工资收入多少?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在7000元至9000元之间。以下人员都是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并不完全一样。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外交部礼宾司司长)各

  • 中央对65岁农民的补贴有哪些?

    中央对65岁农民的补贴有哪些?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台的时间并不长,所以说会很多老年人缴费不满足15年就已经到了60岁,即便如此各个地区并没有对这些老人置之不理,而是给予发放基础养老金,根据现在已经在领取的情况来看,每个月能够领取100多元的养老金,不过每年都在上调基础养老金,也是根据实际养老基金最大限度上缓解老年人生活压力。2、养老补贴农村地区老年人养老问题没有好的方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 2022年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多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怎么算?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的生活中,能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是每一个人追求的梦想,因为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类行的机关单位,那就来了解一下2021年事业单位退休有补贴?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多少?下面就来听听律科网小编的看法。2022年事业单位退休有补贴?有的。具体如下: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

  •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是多少?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是多少?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 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

  • 954开头的是什么电话号码?

    954开头的是什么电话号码?954开头的是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企业开展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属于跨省 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客户服务短号码、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等。有不少金融机构都会使用954开头的号码进行催收,属于很常见的催收电话号码。因此,要想查询具体是哪家金融机构打来的,可能不太容易。建议采取以下查询方式:1、在电话里询问催收人员在接到954开头的催收电话后,可以直接向催收人员询问对方隶属于哪家金融机

  • 2024年育儿假最新规定

    育儿假2024年最新政策育儿假期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为5-10天左右。育儿假一般是指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一定时间内享受育儿假期的福利制度。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一、广东省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申请文件及申请程序具体以公司为准,一般可准备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出生证明或身份证、休假申请书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