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章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至少包括:
(一)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证券回购、拆借、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二)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等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衔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定价指引、限额管理、禁止行为、内部审计和责任追究等。
(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回避、报告和披露等。
(五)指导和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六)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七)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八)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稳健性影响的评估检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并正式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包括:
(一)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统筹关联交易管理、审议、批准和风险控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维护关联方清单、拟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等工作。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承担指导和督促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分类和汇总等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并及时在集团内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能够及时识别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明确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并且自相关人员任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向金融控股公司报送,配合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因交易特殊性而无法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定价的,应当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和条件设定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限额。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限额,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
(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限额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并详细说明限额设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合理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应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
金融控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金融控股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充分了解附属机构所在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督促附属机构满足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未上市且未受行业监管的附属机构,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维护附属机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指定或设置专门的组织,履行该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收集附属机构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按季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汇总分析和监测预警,每年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附属机构应当配合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节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及时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有效促进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分析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
(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
(三)是否存在转移收入或隐藏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问题。
(四)金融控股公司和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不同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依赖关系,以及各附属机构经营的独立性。
(五)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集团和附属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影响。
(六)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节 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时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防止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的交叉传染。
第三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
(二)交易架构、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等要素。
(三)是否存在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以及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风险外溢。
(五)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报告和披露工作,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等。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交易协议,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等。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整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
第三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逐笔披露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在公司网站合并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在公司网站披露本季度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作出专项说明,提高金融控股集团运作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管理、报告、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经营活动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处罚。
附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发现的线索、证据移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入履职记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问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该股东的权利或者要求其转让股权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将发现的线索、证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豁免认定的关联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关联董事、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受监管实体,是指受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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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在现如今的社会已经很普遍了,有些人为了办事方便一点,会给有关机构送点礼或者送点钱,这样办起来事来的效率会很高,但有些人还是担心被人揭发,带有牢狱之灾,所以,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单位行贿罪一般要怎么判刑?接下来,请看律科网小编收集的资料。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
有时候,企业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更好的销售出去,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就没有实事求是,而是采取了一定的虚假手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说是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这样虽然可以增加销量,但对企业的声誉影响却是很大的。而对于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其实我国也是会作出处罚。那究竟企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呢?下面就让律科网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做虚假广告会构成犯罪吗?会的,虚假广告罪包括广告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盗窃罪通常是盗窃财产和物品,如果他人进行盗窃,受害者已经报了案,但是再之后与盗窃者已经进行了私了,这个时候是否可以不进行追究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盗窃罪可以私了吗?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进入公诉程序,即使私下赔偿也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看到一些官员,被查出在职期间由于贪污腐败一共查处多少钱,对于中国贪污罪来说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对此国家部门一直以来也是严厉打击,下面律科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贪污多少钱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是否开除公职,不能简单地按多少数额而论,《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很多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容易出现逾期的时候,那么对于信用卡逾期就是诈骗吗?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了解,大家可以从本文的内容介绍来看。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具体金额,逾期本金是否达到五万。一、如果逾期金额不到五万,那么一般最多只是民事起诉。二、如果逾期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则有一定
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逾期不还的人是非常多的。如果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较大,经催告后仍然不偿还的,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民法典中信用卡逾期多长时间个人财产会被冻结?信用卡逾期几天会上征信吗?律科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信用卡预期会冻结财产吗?民法典对信用卡逾期多久个人财产会被冻结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信用卡逾期后,银行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才会冻结当事人财产,如果不申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2024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1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每月补贴五百元。2 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四百五十元。3 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四百元。4 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六十元。5 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二十元。6 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三百元。对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法律依据:《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计算公式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 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
退役军人2年、5年、8年、12年补助标准2024【项目明细】1 两年兵退伍补助标准部队一次性退役金:4500元 年,两年总计9000元。地方一次性退役金:4500元 年,两年总计9000元。义务兵优待金:11000元 年,两年总计约22000元。义务兵津贴:1100元 月,两年总计约25200元。退伍费用包括职业年金:约25945元。各类保险(养老、医保):约34968元。合计:约126114元。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新政策2024男女双方都是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有些地区对于独生子女父母,还出台了补助措施,如河南省规定给每个家庭每年补助960元养老,辽宁补助2000元,
民政部对退伍军优抚的规定20241、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带病回乡
医保报销新规定2024年最新政策2024年医保报销新规定如下:一、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报销比例将统一调整为80%,覆盖的项目主要有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二、增加住院报销项目。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机构将在住院报销项目中增加大型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管理费用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三、加大药品报销比例。为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新的规定将在药品报销比例上加大,报销比
厅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一般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但如经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还可以提前退休。关于厅级干部退休年龄的问题,下面由律科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厅级干部退休工资收入多少?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在7000元至9000元之间。以下人员都是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并不完全一样。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外交部礼宾司司长)各
中央对65岁农民的补贴有哪些?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台的时间并不长,所以说会很多老年人缴费不满足15年就已经到了60岁,即便如此各个地区并没有对这些老人置之不理,而是给予发放基础养老金,根据现在已经在领取的情况来看,每个月能够领取100多元的养老金,不过每年都在上调基础养老金,也是根据实际养老基金最大限度上缓解老年人生活压力。2、养老补贴农村地区老年人养老问题没有好的方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党费收取新标准2024是多少?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 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