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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标准2024细则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11-07 09:59:28 人看过
军人评残标准2024细则最新(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 植物状态;2 极重度智能减退;3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 重度运动障碍;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 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

  军人评残标准2024细则最新

军人评残标准2024细则最新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 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 痹,或单侧完全麻 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 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 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 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 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 部瘢痕致阴 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 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 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 部瘢痕导致阴 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 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 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 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 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 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 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 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 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 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 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在军队,如果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是可以申请抚恤金的。但是抚恤金的多少是根据伤残的等级来匹配相对应的抚恤金,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抚恤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而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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