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养犬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包括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严格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犬只疫情监测网络、投诉举报平台,将养犬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饲养、经营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免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犬只免疫接种机构和饲养、经营、收容救助、无害化处理等场所防疫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犬只尸体收集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养犬基础数据统计、养犬纠纷调解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规范犬只饲养行为。
物业服务人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和纠纷调解、养犬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幼犬出生三个月后的三十日内,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疫苗注明的免疫有效期定期加强免疫。
犬只免疫接种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包括疫苗品种、接种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种人员等免疫接种信息,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将免疫接种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并于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十五日前,提示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及时为犬只加强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 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经营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经营犬只的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禁止饲养的犬只除外。
第八条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三)饲养品种、数量符合本条例要求;
(四)申请人在严格管理区有住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许可登记,应当登录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许可登记,发放养犬许可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或者录入生物识别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养犬人自行处置犬只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养犬许可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许可登记。
第十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只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放任犬只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三)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遗弃、虐待犬只;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除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场所、医院(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
(二)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举办重大活动的管控区域;
(四)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场所管理人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用两米以内的犬绳或者犬链牵领犬只;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怀抱犬只、收紧犬绳,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或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收容的犬只,自接受之日起十五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弃养犬只;收容的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登记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繁殖幼犬超出限养数量不在期限内安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佩戴犬牌、使用犬绳或者犬链,或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
(三)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