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等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规定的是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并造成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所谓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应该注意划清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例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莺损失”。其次,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直接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第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人、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本项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项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职责的任何自然人。
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应注意区分如下界限:
1.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其次,行为主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者共同扰乱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者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
2.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这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二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本项规定的是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本项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不是其他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不是交通管理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影响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注意划清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界限。首先,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其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主要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
第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本项行为规定的是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表现为采用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等方法影响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正常行使。本项行为的侵犯对象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本项行为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区别在于,本项行为侧重于对交通行为本身的扰乱、妨碍,后者侧重于对交通工具秩序的扰乱;本项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后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本项规定的是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选举是广义的法律规定的各类选举。所谓“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选举。包括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需要注意与《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行为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选举的范围不同。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但在具体的侵害对象上还是有所不同的。破坏选举罪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这里所说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破坏选举罪必须是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指非法组织选民参加登记,或者迫使、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以及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破坏选举”和“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两个主要的行为表现。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即可。
对本款以上行为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情节一般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实施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等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行为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大量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修订版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枣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修订版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规定。一、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最新【全文】目录第一部分绪论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广泛的影响,牵动着生产、生活的脉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在经济改革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中,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一、撤销公务员奖励的法定事由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全文】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人类在大气中生存和发展,必然地要关心大气状况,尤其是在认识到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防治大气污染便成为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了两种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2023年全文【最新版】目录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卞耀武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由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6个月的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全文【最新版】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运用的范围日渐广泛,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显现出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规范这种交易方式,确立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制定招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最新【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保险是随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危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主旨本条是关于社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