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谓的组织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政令通畅而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讨论,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议事规则”,是指行政机关讨论、审议、决定行政事务的制度和章程。
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经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六类事项:(1)涉及行政机关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5)上级规定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6)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的议事规则,对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重大决定,个人或者少数人予以改变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上级”,包括上级机关和对公务员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
如果认为上级的决议、命令不适合当时、当地情况,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但是不能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根据本条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人事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工作需要而作出的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交流决定”,是指依照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的形式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拒绝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根据本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权限,根据审计结果,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经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就有争�榈木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因而影响其公正地执行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离任”,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组织安排或者因个人原
因离开现任的工作岗位。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
这里所谓的“辞职”,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公务交接手续”,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自己的岗位时,应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交代清楚自己办理的公务事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根据本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对某一特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旷工的行为
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机关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公务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或者因个人原因请假未上班,到了规定的期限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来上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属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对实施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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