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增进健康、服务社会需求开展的学习活动,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按需施教、普惠多样的原则,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
第四条 老年教育是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养老、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有序推进辖区老年教育。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推进老年教育工作与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老干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整合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资源,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形成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供给,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实现社区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七条 老年教育场所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建设与治理,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老年教育需求。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优化利用公益资源和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社区教育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城乡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和老年教育活动。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
第十条 推动养教深度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鼓励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打造精品课程,创新教学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教育活动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支持市、区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应当发挥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通过老年开放大学、终身教育服务平台等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在线教育、学历继续教育等教学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面向本单位老年人或者向社会开放的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提供场所或者补贴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者通过投资、捐赠、设立老年教育基金、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对策研究,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健全师资服务保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
鼓励各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人员加入老年教育师资库,到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镇街村居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
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可以参与教师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健康养生、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各类公益宣传平台应当播发、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课程,宣传老年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科普场馆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厦门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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