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园林绿化工程类、专业工程类等类别,涵盖技术质量、施工安全两个方向。
第四条 工法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五条 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并根据评审情况择优公布部分省级工法为省级典型工法,从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工法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工程建设工法。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积极推广应用和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施工科技技术含量。
第六条 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总量控制、择优遴选、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本省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 省级工法实行网上申报。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持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当守信践诺,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市级工程建设工法或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经评审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省内工程实践应用、技术质量效果明显、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及创新、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五)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六)不得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或使用已列入国家、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产品。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附件);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公布文件;
(四)已公布为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证明材料或工法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七)建筑业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八)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和必要的图示,提倡增加视频资料;
(九)科技查新报告;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首席质量官或安全总监推荐意见;
(十二)联合体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
(十三)涉及他方知识产权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四)主要完成人社保证明。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由不少于3位评审专家分两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专业组评审应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内容进行评价。
(三)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根据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实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省级典型工法有效同意票数应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坚持公正、公平、回避的原则,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省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或工法关键技术仍具有创新性的,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职称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企业可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变相重复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申报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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