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办法或措施;
(2)负责对全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指导安置地发放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金(以下简称“退役金”)工作;
(4)指导安置地开展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5)开展全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有关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发放、统计、预(结)算等工作;
(3)负责协助本地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落户、社保接续、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4)开展本地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培训和就业扶持工作;
(5)指导本地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1)及时掌握本机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思想状态、就业状况、流动去向、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情况;
(2)组织本机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各类文体活动;
(3)组织实施本机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工作;
(4)负责本机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5)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本机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条 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应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四章 退役金发放
第十三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规定标准和个人档案核准退役金,并将本人签字确认的退役金核定表格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如本人对军队核定、地方核准和调整的退役金有异议,分别与原所在部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季度对账、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严格监督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对于多发放或不需发放的退役金,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规定缴回资金。
第十六条 退役金发放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上报人数、金额和年度登记等相关信息,以及失踪、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坚决杜绝冒领或骗取退役金等行为。如违返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退役金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提前发放。
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第五章 年度登记审核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因本人逾期未登记的,自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本人补办年度登记审核后,可恢复并补发退役金。
第六章 相关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基础上,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退役金(含地区补助)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所需医疗经费的核定、统计、预(结)算。起算时间从首月领取退役金时间开始。
第二十四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政府应有针对性地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等援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安置地应当每年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进行年度体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加发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金。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其退役金。
第三十条 丧葬抚恤金标准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类型直接相关。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去世后,生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八章 相关情形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了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相关情况。如按有关规定涉及停发、调整退役金情形的,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核准后,应注明原因、时间和结果,记入本人档案,通知退役金发放经办银行。
对冒领、骗取退役金的,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追回退役金并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机制,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站点末梢作用,探索网格化管理,实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全覆盖。
(一)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寄发慰问信等多种形式,加强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沟通联系。
(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家庭生活、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三)充分发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政治、专业优势,激励引导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一线、乡村振兴前线、急难险重火线建功立业。
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遴选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自我服务管理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投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三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章 服务管理保障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对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督,引导其树牢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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