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救助资金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第五条 救助资金存放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银行账户,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原则上各地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
第六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核对,并指导监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情形
第十一条 救助范围及标准:
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详见《关于救助范围的说明》(附件1)。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法失信行为被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附件2)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3.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一份;4.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
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报销凭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在《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在《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报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拨付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收到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提出申请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已审批通过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专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报送半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机制,于每年6月和12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省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主动联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救助资金审核、审批等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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