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主观过失导致的违法行为;
(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大;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妨碍、逃避、抗拒检查,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
(五)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皖退役军人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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