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发挥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等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
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等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提供精准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指导,重点开展关键技术领域人才、紧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结合实际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岗位。
第十六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或者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可以利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开展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实践教学,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职业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职工应当保守在双向交流聘任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课教师。
职业学校招聘的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担任兼职教师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指标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的收益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业发展,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下列用途: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教学资源建设;
(五)其他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活动。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市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发挥智库在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国际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高水平咨政建言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科教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由职业学校或者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建设、使用生产性实训基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保险公司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 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学校或者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聚集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功能,实行实体化运行的联合体。
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依据产业链分工要求,汇聚产教资源、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融合共同体。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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