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4全文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4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6-23 16:24:12 人看过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4全文(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4全文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4全文

  (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五条 电动车生产者应当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电动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八条 电动车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者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登记。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改车身颜色、车身外观、车灯;

  (二)加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其他警用设备;

  (三)加装座位、车篷、车箱、支架以及加长车身、加高围板;

  (四)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

  (五)改装、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充电装置。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办结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车牌证办理网点,将办理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车登记号牌、驾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D驾驶证;

  (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携带驾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十字路口有绿色行车区域的,应当在安全行车区域内行驶,不得跨越其他区域行驶;

  (五)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应当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头盔。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驾驶伪造、变造号牌的电动车;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四)逆向行驶;

  (五)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驾驶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规定的行驶速度的电动车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未关闭车门、车箱、围板时行车;

  (八)在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一)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二)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不得载人;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搭载人数;

  (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五)不得携带、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第二十四条 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从登记之日起满八年或者行驶满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等企业为电动车驾驶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电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的;

  (四)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棚等影响行驶安全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电动轮椅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摇摆车、电瓶旅游观光车、电动平衡车、两轮并排式电动滑行车等车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