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清单制度,列入清单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设置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审批、不动产登记、税务办理等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高效办结;设置专用窗口,协调处理申请人办不成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推行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评价渠道,及时反馈差评调查核实、整改情况。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业务联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数据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数据共享至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规划、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各类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应用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可以通过平台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推进公共资源全过程电子化交易。
第七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和应急转贷机制,为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
完善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等工作。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将铜企业以及其他优势企业纳入省相关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创业创新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等服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奖励制度,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市场主体、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场主体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服务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人员,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调解、行政执法等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扩产增资总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新引进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设立的企业服务专区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惠企政策窗口,及时发布、更新各项惠企政策,提供惠企政策服务。
惠企政策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兑现;需要企业提出申请的,企业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平台企业服务专区或者惠企政策窗口提出。惠企政策资金应当通过平台企业服务专区兑现。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市、区(市)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并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破产管理绿色通道,为企业破产查询提供专窗服务。
支持人民法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快速处理渠道。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承办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八条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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