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2年7月7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道路、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八条 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再生产品。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利用项目,将其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其他企业使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建筑垃圾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收集、保存和运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以及执法等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提供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与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建筑垃圾有关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闲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中危险废物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