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4最新版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4最新版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2-19 14:40:43 人看过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4最新版(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4最新版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最新

  (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包括: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以及药品的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过期、失效或者变质商品以及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商品条形码等,以及商品产地、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

  (六)生产、销售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

  (七)依法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八)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赠的商品有前款情形的,按照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

  (一)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许可证、银行账户、票据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中介服务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等便利条件的;

  (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的;

  (六)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标标识、认证标志、铭牌和包装的;

  (七)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的。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下列商品,有下列情形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有关许可销售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商品产地、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或者内在质量、数量与其明示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六)对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的。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

  需要采取措施制止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法移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票据、文件、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材料;

  (三)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技术处理或者重新加工实施监督;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发现生产、销售严重危及工农业生产、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后,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

  (六)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证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请第三人见证。

  对商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应当及时送检。

  第十六条 对难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认定有争议的,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七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第八条(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属第八条(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属第八条(三)项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属第八条(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属第八条(五)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属第八条(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属第八条(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假冒许可证编号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属本条例第九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第九条(一)(二)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第九条(三)(四)项行为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属第九条(五)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属第九条(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有关物品及直接专门用于印制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五)属第九条(七)项行为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属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或者阻碍、干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