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促进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设施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线区域等地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构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调整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鼓励开展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的志愿公益劝导活动。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合理布设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综合客运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建设综合停车管理平台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机动车停车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车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或施划即停即走专用停车位。
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鼓励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机动车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可以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确因内部及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宅小区周边支路设置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并明示临时停放时段。
第十五条 老旧住宅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能停车信息系统,依法确定相关机构或企业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管理机制,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第十八条 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单位内部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变更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与便民服务,不得在停车区域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不得超过规划审批的停车位数量停放车辆。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鼓励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提高智能化停车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类停车场应当对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制式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按照标准缴纳停车费。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车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通行,不得擅自利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与城市道路相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门前责任区内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个停车位对个人处二百元、单位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